杨某诉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离婚分割共有房屋应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居住利益
【基本案情】杨某(男)与柯某(女)于2008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内生育女儿小杨。2013年,双方在杨某母亲名下的宅基地上共同建造案涉房屋。2024年11月12日,杨某与柯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小…
【基本案情】
杨某(男)与柯某(女)于2008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内生育女儿小杨。2013年,双方在杨某母亲名下的宅基地上共同建造案涉房屋。2024年11月12日,杨某与柯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小杨由柯某直接抚养,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在该离婚诉讼中,双方未主张就案涉房屋进行分割,故该判决未对案涉房屋作出处理。2025年4月,杨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其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柯某折价补偿,并要求柯某立即搬离案涉房屋。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因宅基地登记在杨某母亲名下,房屋权属登记在杨某名下,不宜判决归柯某所有。杨某与柯某虽已解除婚姻关系,不宜继续共同居住,但未成年子女小杨长期随柯某居住于此,已形成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若简单判决案涉房屋归杨某所有、柯某立即搬离,将导致柯某及小杨暂无居所。据此,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杨某所有,杨某支付柯某折价款19万元,同时给予柯某合理的搬迁过渡期,确定柯某及小杨可在案涉房屋内暂住两年,暂住期满且杨某足额支付补偿款后,柯某应于十日内搬离。
【典型意义】 稳定的居住环境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础。离婚纠纷中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不能仅着眼于保护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更应充分考量未成年子女的居住需求。本案中,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同时,通过判决给予直接抚养一方合理的暂住过渡期,并明确补偿款支付与搬迁的先后顺序,有效避免了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异而陷入无家可归的困境,保障其居住权益不受侵害,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