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李某某与赵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残疾丧偶妇女的拆迁安置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李某某、赵某甲均系残疾人,李某某残疾等级为二级。赵某甲残疾等级四级。1999 年 12 月李某某与赵某甲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渑池县某村。2019 年 5月 1 日,赵某甲因交通事故身亡。李某某…

基本案情

李某某、赵某甲均系残疾人,李某某残疾等级为二级。赵某甲残疾等级四级。1999 年 12 月李某某与赵某甲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渑池县某村。2019 年 5月 1 日,赵某甲因交通事故身亡。李某某回娘家随其哥哥生活。因高速建设占地,李某某婚后居住的宅院被征收,补偿钱款16万余元,安置房屋一套。李某某与赵某甲的兄弟赵某乙等兄弟4人因补偿款和安置房的归属发生争议,上述款项和房屋一直未领取。李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1.确认李某某与已故丈夫赵某甲的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款的四分之三归李某某所有;2.确认李某某和已故丈夫赵某甲共有的安置房屋及搬迁费、过渡费、奖励补偿费 60400 元归李某某所有。

法院审理

李某某夫妻虽然没有诉争宅基地的使用权证,但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宗地图均显示权利人为赵某甲,赵某甲与李某某作为独立的户并无其他宅基地,且常年在此居住生活,征收相关材料上的户主及被征收人均为李某某,而赵某乙等兄弟均有自己所在户的宅基地,故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赵某甲、李某某所在的户享有诉争宅基地的使用权。虽然李某某在其丈夫去世后即由其哥哥接回娘家照顾生活,但李某某仍是该户人员,仍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宅基地的补偿利益及基于户的搬迁费、过渡费等应归李某某所有。而赵某乙等几兄弟均另有宅基地,并非争议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不享有宅基地的相关补偿权益。但宅基地上的被拆迁房屋由赵某乙兄弟投资建造,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利益归赵某乙兄弟所有。判决:安置房屋及搬迁费、过渡费、奖励等归李某某所有;对李某某要求确认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款的四分之三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拆迁补偿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财产权利,不因婚姻状况的改变即丧偶而丧失,也不因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而被剥夺,该财产权利更是丧偶残疾妇女生存的底线,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更应得到法律强有力的保护。



相关文章

靳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以多部门联动破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困境

【基本案情】 小江(化名)父母于2011年未婚生育,在小江不足2岁时,其母亲离家出走,此后十余年未履行抚养义务。2023年,小江父亲因病死亡,祖父母均已亡故,小江成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暂由其…

洪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为远嫁全职妇女的离婚后生活撑起保护伞

基本案情原告洪某某系广东籍人士,2004年9月在深圳打工期间与河南灵宝籍马某某相识相恋,后同居生活,2009年在灵宝举办结婚仪式,2014年5月补办结婚登记。期间,双方育有一女一子。婚后洪某某放弃工作…

倪小某诉倪某抚养费纠纷案 ——“法官+司法社工”协同助力家庭教育责任归位

基本案情倪小某(7岁)系倪某之女。2021年,倪某与倪小某的母亲安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并确定倪小某由安某抚养,倪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近两年来,倪小某的生活及教育支出显著增加。安某多次与倪某协商增加…

王某诉彭某探望权纠纷案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基本案情王某与彭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3年,双方经调解离婚,约定女儿王小某归彭某抚养,儿子归王某抚养,但并未对探望权作出约定。之后王某多次要求探望王小某,彭某总以各种理由拒绝。…

杜某乙诉杜某甲探望纠纷案 ——对父母放弃对未成年子女探望的司法审查与裁判路径

【基本案情】2011年7月,卢某与杜某甲登记结婚,后杜某乙出生。2012年11月,母亲卢某与父亲杜某甲办理了离婚登记,《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杜某甲每月可探望杜某乙一次。然而协议签订后,杜某甲从未探望杜…